一、 查本總處109年3月17日總處培字第1090028905號函及111年10月3日總處培字第1113029103號函規定略以,各機關、學校及事業機構人員(以下簡稱機關及各類人員)自即日起至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,平、假日出國均應明確填報或使機關知悉所前往國家、地區(含轉機)。上開2函係提醒機關在兼顧防疫政策及機關人力運用下,就機關及各類人員出國之差假進行准駁,乃係因應防疫政策採取之緊急應變措施,是指揮中心解編後,上開本總處109年3月17日函及111年10月3日函已無從適用。
二、 復查前開原人事局91年11月8日函規定略以,公務人員非因公出國請假時,應否於假單上註明前往國家及出國原因(如觀光或探親)等,為賦予彈性,並兼顧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實務之需要,各機關得另訂補充規定,以為適用。
三、 指揮中心解編後,有關公務人員非因公出國請假,依請假規則及前開原人事局91年11月8日函相關規定辦理;至其餘人員部分,回歸各該人員請假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