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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有效防範COVID-19 Delta 變異株之社區傳播,有關自國外入境之檢疫對象及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PCR採檢,請依說明段辦理,請查照。

一、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本(110)年1
2月6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857號函副本(附件1)辦理。

二、為利部分潛伏期較長個案之偵測,以降低社區傳播風險,
依據該中心本年9月29日「COVID-19專家諮詢會議第54次
會議」決議,自國外入境之檢疫對象檢疫期滿前PCR採檢
及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居家隔離期滿前PCR採檢,分別
安排於檢疫期間第13至14天及與確定病例最後1次接觸日
後第13至14天進行採檢。

三、另有關本年12月14日至111年2月14日期間之國外入境檢疫
對象,檢疫期滿前(或居家檢疫轉居家隔離者之隔離期滿
前)之非在宅檢疫PCR採檢,請依春節檢疫措施專案之採檢
規定辦理。

四、春節期間入境檢疫方案請參閱附件2

為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之緊急避難疏散並兼顧防疫措施,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修訂COVID-19社區防疫相關處分書與防疫指引,請查照轉知。

一、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10年11月1日疾管防字第110020
0936號函副本(附件)辦理。

二、為降低COVID-19社區傳播風險,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前
已規範快篩陽性者、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及自國外入境
者等對象,於隔離或檢疫期間應留在家中(或嚴重特殊傳
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、地方政府指定範圍
內),禁止外出。倘隔離或檢疫期間擅自外出或其他違規
情節,行為人除強制安置亦不得領取防疫補償外,並依規
定裁罰。

三、惟考量隔離或檢疫期間遇有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,為
避免前開對象之生命、身體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
為離開隔離或檢疫處所之適當行為,不予處罰,其法律免
責已於行政罰法第13條明文規範。爰此,該署已修訂「嚴
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個案接觸者居家(個別)隔離通知書」、
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(居家)隔離通知書」、
「非居家檢疫者照顧居家檢疫者應配合防疫措施通知
書」、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集中檢疫通知書及提審權利
第1頁,共2頁
告知(居家隔離/檢疫期間未遵守相關規範應強制安置者
版)」、「確診個案注意事項」、「接觸者注意事項」及
「COVID-19因應指引:防疫旅宿設置及管理」,並置於該
署全球資訊網(https://cdc.gov.tw)「COVID-19防疫專
區」項下,請逕行瀏覽參考運用。
四、為兼顧社區防疫安全及避免增加傳播風險,請向前開對象
加強宣導,遇緊急避難疏散時,撤離時應正確佩戴口罩,
並儘速聯繫所在地方政府或19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