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防疫專區

為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之緊急避難疏散並兼顧防疫措施,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修訂COVID-19社區防疫相關處分書與防疫指引,請查照轉知。

一、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10年11月1日疾管防字第110020
0936號函副本(附件)辦理。

二、為降低COVID-19社區傳播風險,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前
已規範快篩陽性者、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及自國外入境
者等對象,於隔離或檢疫期間應留在家中(或嚴重特殊傳
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、地方政府指定範圍
內),禁止外出。倘隔離或檢疫期間擅自外出或其他違規
情節,行為人除強制安置亦不得領取防疫補償外,並依規
定裁罰。

三、惟考量隔離或檢疫期間遇有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,為
避免前開對象之生命、身體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
為離開隔離或檢疫處所之適當行為,不予處罰,其法律免
責已於行政罰法第13條明文規範。爰此,該署已修訂「嚴
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個案接觸者居家(個別)隔離通知書」、
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(居家)隔離通知書」、
「非居家檢疫者照顧居家檢疫者應配合防疫措施通知
書」、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集中檢疫通知書及提審權利
第1頁,共2頁
告知(居家隔離/檢疫期間未遵守相關規範應強制安置者
版)」、「確診個案注意事項」、「接觸者注意事項」及
「COVID-19因應指引:防疫旅宿設置及管理」,並置於該
署全球資訊網(https://cdc.gov.tw)「COVID-19防疫專
區」項下,請逕行瀏覽參考運用。
四、為兼顧社區防疫安全及避免增加傳播風險,請向前開對象
加強宣導,遇緊急避難疏散時,撤離時應正確佩戴口罩,
並儘速聯繫所在地方政府或1922

檢送教育部修正「大專校院110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」1份。

一、相關文號:本部110年9月7日、10月4日及10月21日臺教高通字第1100121132號、第1100133873號及第1100142943號函(諒達)。

二、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10月28日宣自11月2日起調整相關防疫措施,爰修正指引有關「教學及授課方式」、「體育、游泳、實習課程、表演藝術課」、「課程以外之集會活動」、「校園空間開放」、「校園餐飲」等部份規定,修正內容請祥閱「修正規定對照表」。

三、請學校持續依據指揮中心發布最新防疫等級及相措施辦理。